绿色希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财产、由从事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致力于环保事业人士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多样性的环保公益行动、实现蓝天碧水新世界,人与自然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首先风尚,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街道团结苑c小区公建房302。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宋瑜轩。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宋瑜轩 ,金额:贰万捌仟元,出资者:高晨雨 ,金额:贰仟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环境宣传、科普 、教育、调研活动 ;
(二)组织环境保护的调研、讲座、会议、培训活动 ;
(三)组织环境相关的政策建议、法规宣传、志愿者招募活动 ;
(四)开展与全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学习、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
(五)开展与环境有关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承接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基金会等委托的各类环保项目,活动和其他任务 ;
(六)开展与生态扶贫、气候变化 垃圾分类有关环保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秘书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1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秘书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宋瑜轩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希望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绿色希望《章程》规定范围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绿色希望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绿色希望资助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规模以及社会影响,以市场募资为主。经费管理使用须符合《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绿色希望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项目立项前,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成果与产出、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项目部对需在项目策划阶段前召开论证会,论证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绿色希望《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绿色希望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4、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技术、人才、物质等条件
5、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 由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理事会议审批立项。
第十条 经论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上报:
1、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不符合绿色希望使命;
3、其他不予上报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凡组织重大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属于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的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后,根据需要,可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联合行文并组织实施。仅在一个市域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根据需要,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期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中介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经理事会审批同意立项后,与合作方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立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条 由绿色希望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项目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1.根据项目需求编写、审核项目策划案,根据项目目标,制定项目的计划、监测和评估。
2.负责团队管控,项目活动总体编排及部门人员工作调配安排;
3.负责项目的策划、预算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跟进完成项目;
4.负责项目的谈判,及时与合作伙伴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进行项目控制、做好预算管理,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并控制成本;
6.管理、培训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执行效果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在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须向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或完成项目后财务,项目实施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方可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助经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本中心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中心运作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中心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2、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严格把关各项收支,确保单位收支平衡。
3、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4、合理使用本中心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
5、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6、完成本中心负责人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中心财务由会计和出纳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中心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督促本中心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承办本中心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本中心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本中心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上报一次。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中心的各项收支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本中心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中心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 支票、贷记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贷记凭证由出纳员保管。支票、贷记凭证使用时,需先在“支票申请、领用表”、“贷记凭证申请、领用表”上登记,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签章后,方可使用。然后将支票、贷记凭证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支票申请、领用表”、“贷记凭证申请、领用表”上签字备查,并注明支票、贷记凭证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本中心负责人签字。若本中心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本中心负责人授权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本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6、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单位负责人确定。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网上银行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中心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清楚用途和金额,由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本中心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单位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员工工资卡。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送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种付款均须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现金付款的,由财务人员编制好付款凭证,经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银行转账付款的,都需填写“贷记凭证申请、领表”,经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财务人员方可进行转账,并编制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本中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度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
加以装订。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中心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工资: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单位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差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行业差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宝鸡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本中心应当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实行先申请审批、后出差的流程(出差审批流程及申请单见附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宝鸡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路程远近及时间紧急情况,选择合适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飞机 | 轮船 | 火车(高铁/动车) | 汽车及其他(不包含出租车) |
经济舱 | 二等舱 | 二等座/硬卧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卧铺车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间/天
A类地区 | B类地区 | C类地区 | D类地区 | 备注 |
400 | 350 | 300 | 250 | 如遇特殊情况,如全国性会议等大型活动期间上浮不超过20% |
备注:各类地区包含城市如下
A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B类地区:重庆、大连、秦皇岛、青岛、宁波、温州、福州、湛江、三亚、海口、南京
C类地区:除A、B类以外省外省会城市
D类地区:除A、B、C类以外其他国内城市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为标准房,理事、监事成员按单人一间标准房核报;其他工作人员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两人一间标准房核报。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原则上100元/人/天进行补助,西藏、新疆自治区,青海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范围内出差按120元/人/天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5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行程单、车票等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完整提供相关票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
出差审批流程及申请单: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先由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审批、然后提交秘书长审批。
出差申请表 | |||||
出差人姓名 | 部门及职务 | ||||
出差事由: | |||||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计 天 | |||||
部门意见:签字: 日期: | 财务部意见:签字: 日期: | 秘书长意见:签字: 日期: | |||
1、此申请须在真实有效地情况下方能执行;2、该申请表审批后由综合服务部部存档 |
绿色希望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本中心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在本中心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
第五条 本中心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 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3、组织人员面试、复试等;
4、秘书长、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本中心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本中心复试并确定是否录用。
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
1,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本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协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本中心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心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中心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
1,本中心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交本中心办公室,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3,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
4,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工作;
5,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本中心形象的;
6,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
7,员工屡次违反本中心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情况。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中心规章制度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协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3,本中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4,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本中心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二条 试用期可以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等情况;
1、新进试用
2,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3,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协会《考勤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4,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
5,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试用考核
1,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辞退”等。
第十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2,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本中心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用关系。
第四章 迁调
第十五条 根据本中心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本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部门可填具人事报告呈核派调;
第十七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行政部存档。
2,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本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行政部开具《调动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由部门发放至相关人员,并安排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7日为限。
第五章 晋升
第二十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二十一条 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晋升标准
1、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本中心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本中心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晋升:对本中心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章 交卸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卸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卸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1、未办及未了事项;
2、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3、公有财务。
第七章 离(停)职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本中心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本中心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中心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尊重机构信誉,除办理本中心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中心名义。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员工处理业务,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中心名誉之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考勤制度
为严格劳动考勤制度,是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考核员工劳动纪律的重要依据。为此,特制订本制度。凡本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目 的:为确保本中心工作纪律的有序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本中心除理事长、专职非全职、挂职人员外,所有全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之列。
一、管理程序
1、考勤登记与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指定行政部全权负责,公正无私地做好考勤记录,并认真填写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
2、考勤登记应逐日如实记录每位工作人员到岗、离岗、迟到、早退、公差、病假、事假和休假日期及时间。
3、无论是请假、公休或出差,均应严格履行请假、销假、离岗、回岗等登记手续。
4、凡须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12小时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凡未办理申请审批擅自休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表》由行政部每月底进行累计汇总,报领导审阅,并实行公布后存档备查;若有违反规定应予经济处罚者,报送财务予以执行。
二、作息时间
鉴于本中心现行的工作实际与要求,对全职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暂作如下规定: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会按照实际情况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考勤登记
1、对全职工作人员的所有考勤登记,均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2、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以后登记当日上班考勤,凡未经领导批准尚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3、在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以前登记当日下班考勤,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
4、未经请假批准,在规定上班时间迟到1小时后尚未到岗或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者,视为旷工半天,若达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请假流程
1、事假:
⑴ 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上班,请假在半天以内(4小时),可临时向秘书长口头申请,经批准后视为事假。
⑵ 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提前12小时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单》,报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进行事假登记,事假期间扣发当日全部工资。
⑶ 事假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持《请假申请单》到行政部进行销假登记,逾期不办者视为旷工。
⑷ 由于特殊紧急情况需请假或续假,难以及时办理手续的,务告知行政部做好请假人员的考勤记载;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⑸ 事假登记由行政部按月分人汇总,累计折算抵扣个人年休假期(其他假项除外);凡未办理申请审批擅自休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2、病假:
⑴ 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向行政部登记之后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医院休假意见书报秘书长审批。
⑵ 没有诊断证明者,一律记为事假。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3、婚假:
⑴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晚婚可享受10天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⑵ 延长婚假按事假处理,婚假最长不超过10天。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4、丧假:
⑴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⑵ 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
⑶ 丧假最长不超过7天,延长丧假按事假处理。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5、产假:
⑴ 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30天,剖腹产45天。
⑵ 产假最长不超过55天,延长产假按事假处理。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6、公差:
⑴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批后生效,公出天数计入正常出勤天数。
⑵对于紧急情况需公出或不能及时回岗而导致上午10点不能到岗者,公出人员应及时请示秘书长通知行政部按正常出勤登记,回岗后必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补签批单,否则视为事假。
⑶ 因公差在节假日离家工作者,按照小时累计折算增加年休假时间。
⑷ 公出无记录或未经报批《出差申请单》,一律按旷工论处。
五、公休假期
1、公休假:每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2、年休假:工作人员在本会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请假流程参照事假执行。
六、奖惩
1、凡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每次1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
2、凡每月旷工累计达三天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凡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旷工或未经批准缺勤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五天者,给予辞退处分。
5、每月全勤核发100元全勤奖励,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由部门主管提醒员工注意或提出告,1个月内2次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1个月内3次以上迟到(早退),每次罚款60元。罚款均从当月工资中扣发。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本中心办公用品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品是指办公需要的低值易耗用品和低耐用品。低易耗品如签字笔、稿纸、便签纸、橡皮、笔记本、曲别针、回形针、订书针、胶水、胶带、打印纸等。低耐用品如电话、订书机、计算器、剪刀、文件栏、档案盒、笔筒、打孔机、直尺、起钉器等。
二、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都由行政部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提出“购买办公用品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进行自行采购。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本着节约、合理、适用的原则。采购复印纸、大中型设备器具、批量办公用品等,必须有两至三人参加洽谈,货比三家,务求价廉质优。
四、所购买办公用品送到后,按购货清单进行验收,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确保没有问题。
五、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发放办公用品时要及时做好领取记录。
六、各部门及个人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定时向行政部通报,确定申购物品及数量。
七、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
(一)每年提交档案馆文书档案后,退回的档案盒,在没有破损的情况下,要重复利用。
(二)订书机、计算器、印台、电话机、剪刀等办公用品破损后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三)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四)节约纸张,能双面打印的尽量双面打印,若内部使用资料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
八、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作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九、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绿色希望字”。“绿色希望字”适用于以本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须加盖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绿色希望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中心其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中心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本中心的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中心财务专用章由本中心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绿色希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参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等规定和《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结合实际,完善本中心的管理制度,规范秘书处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基础档案分为:证照批文:注册类、年检类;理事会档案:历届理会文件;人事档案;规章制度档案;合同档案;项目档案;财务档案。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本中心各类文件资料,统一由本中心秘书处办公室分类管理,随时收发,随时登记。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本中心工作人员应了解业务、掌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认真执行归档制度;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档案范围、收集及保存
第四条 本中心资料形式分电子档材料及纸质文件,分别由本中心秘书处办公室、本中心财务负责人保管。凡是反映本中心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 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有关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将不合规范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第八条 归档文件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十条 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一条 本中心纸质文件档案范围及保存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料由本中心财务人员汇集及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档案),包含付款凭证、付款申请单等;
(二)以下纸质资料由秘书处办公室汇集及保管:
1、本中心证件、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章程、工作计划、网站申请备案等基础文件资料;
2、本中心与有关单位往来的文件及相关部门发来的与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3、本中心与有关单位或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该文件应分类编制编号。
4、本中心项目立项、执行、结项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文件、电子版的文件);
5、本中心大事记、荣誉证书、奖杯等。
(三)人事档案归秘书处办公室保管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
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具体电子档案范围及保存情况如下:
(一)税务资料由本中心财务人员汇集及保管,如每月的税务申报表,免税资格申请等资料;
(二)理事会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前资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照片、视频等,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差研究、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活动后,应将活动或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交由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中心规章制度、会议资料(不含视频)项目及合同资料等,由秘书处办公室更新完善,存储于基金会网盘,秘书处办公室、财务人员、法务人员有查阅及存储权限,秘书处办公室有更新权限。
第三章 档案查阅和借用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流程。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本中心的档案资料须经系统审批通过,证照类电子版不可外传,但允许提供该证复印件加盖“仅供用于XXX再复印无效”章的电子版,该证复印件须经秘书长签批,原件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秘书长签批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本中心档案查阅,一般不能将档案带离秘书处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借出者需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归还。本中心档案复印件的借用,须在复印件加盖“仅供用于XXX 再复印无效”章。
第十六条 查阅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资料应汇集、归类和建档存管,杜绝将存管项目资料和正在设计中的项目方案带出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项目资料和设计中项目方案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保管期限和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永久档案的保管时间为50年以上;长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 15 年;短期档案的保管时间为 5年。
第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秘书处办公室依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二)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三)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四)对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应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
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中心印章带离中心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六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中心工作的透明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中心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中心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中心(代表)大会;
(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荣誉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组织会员赴境外学习、考察、商务活动等。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单项五十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向政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中心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管理机关,一份由本中心存档保存。
第六条 本中心举行重大活动,应至少提前7日向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中心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中心《章程》的,本中心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中心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做好本中心新闻舆论工作,增加本中心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对本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本中心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本中心 的行业影响力,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发〔2016〕80 号《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 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和《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要求, 特建立本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民政部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求、中心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制度等规定,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展示本中心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闻发布设在秘书处,秘书长为本中心指定新闻发言负责人。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对本中心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整理;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和组织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 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定期提出工作建 议;
(七)完成本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新闻舆情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与更换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履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更换人选。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根据中心新行政部授权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 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三)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理事长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四)对外全力维护协会公众形象,树立本中心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力;
(五)主持本中心对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六)若新闻发言人因事或工作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可授权委托本中心有关领导作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将发布情况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中心举办的重大活动、行业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
(二)本中心需要对外发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措施以及政策、行业发展动态、 调研数据等情况;
(三)外界对本中心有关情况所产生的质疑、不明和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 明、澄清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代表本中心及时、主动对外公开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六章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本中心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 由行政部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本中心行政部进行处 理、汇总、编写、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闻发布时间、地点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行政部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行政部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 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九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 进展 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行政部的授权,均不得以本中心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相关部门达成 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七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新闻吹风会;
(四)接受媒体采访;
(五)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保 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反性骚扰制度
为了旗帜鲜明的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创造安全、 友好的工作环境,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本中心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 《宝鸡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反性骚扰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中心对任何性骚扰行为持以零容忍态度。
第二条 本中心接受对以下人员的实名投诉:本中心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员工、在本中心服务期间的实习生和志愿者、合作伙伴。
第三条 本中心承诺保护投诉人以及证人,防止他们因提出投诉或牵涉投诉而遭到报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确保投诉人不会因投诉而受进一步的困扰和屈辱,并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紧急庇护、心理援助,协助投诉人获取医疗和法律支持。
第四条 本中心对所有涉及性骚扰行为的实名投诉,必须第一时间受理、客观严肃处理,不得将性骚扰行为一般化、私德化、和稀泥化。
第五条 本中心严格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相关资料只向确有需要知悉、并签署保密协议的人员披露。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向本中心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不得捏造事实、虚假陈述。
第七条 在调查未出结果之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应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第二章 禁止性骚扰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性骚扰行为是指违背对方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对方实施的任何性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外表猥亵性的评论、来自同性或异性的性要求、性要求被拒绝后的惩罚企图、与性有关的猥亵用语(下流粗话) 、传播黄色笑话、违背对方意愿的身体接触、抚摸行为,强制猥亵和违背对方意志的其他性骚扰行为。
第三章 投诉流程
第九条 本中心的秘书长作为反性骚扰行为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被投诉的性骚扰行为涉及本中心员工、实习生、志愿者或合作伙伴的,可以向秘书长、监事投诉。
第十一条 被投诉的性骚扰行为涉及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可以向监事投诉。
第十二条 被投诉的性骚扰行为涉及监事的,可以向理事长、其他监事投诉。
第十三条 本中心反性骚扰行为实名投诉流程如下:
(1)投诉人可通过面谈、邮件方式投诉。
(2)投诉受理人员收到投诉后,应当记录投诉人姓名、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性骚扰行为时间、地点、具体事件、以及投诉人的诉求,第一时间汇报理事会,确有必要的,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隔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接触。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建包括第三方法律顾问在内的调查小组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排除与被投诉人及投诉人有利害关系或有私交的人员。调查小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调查小组成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任何关于投诉的信息,调查小组负责人指定该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回应各界问题。
第十五条 调查小组,经过审慎调查后,尽快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理事会授权后,向投诉人及相关方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本中心终止调查:
1、 投诉人主动要求撤回投诉;
2、 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性骚扰事项,经过审慎调查后,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理,包括解除法律关系(罢免、辞退、停止资助等) 、除名等。对于情节严重的,本中心将永久对其采取不聘用、不欢迎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本中心的处理,不能免除被投诉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中心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本中心在尊重投诉人意愿基础上,视情形必要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被投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本中心鼓励、协助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此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未遵循本制度的隐私保护责任,个人擅自将投诉信息对外发布或向无关第三方泄露,给投诉人造成二次伤害的,或者给本中心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污蔑他人的,给他人造成名誉、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绿色希望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市绿色希望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志愿者管理,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本中心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中心志愿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中心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本中心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开展的志愿服务指符合本中心宗旨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志愿服务形式包括活动支持、数字技术、宣传传播、行政事务等。
第五条 本中心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锦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锦基金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优先获得本中心及合作机构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中心章程和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本中心及志愿者的形象。
(四) 自觉维护本中心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八条 招募时,本中心向志愿者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满足志愿者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报名。
第九条 本中心审核同意招募的志愿者可与本中心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本中心提供注册指导。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本中心对顺利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的志愿者提供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志愿服务内容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为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并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情况按照不超过50元/半天提供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三条 本中心依法对志愿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本中心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表扬激励,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后方可退出。志愿服务过程中,本中心因特殊原因无法组织志愿服务时及时告知志愿者,志愿服务自行终止。志愿者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向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列入本中心志愿者黑名单并通报行业相关志愿者机构,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本中心的活动,不能重新取得本中心志愿者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诽谤、诬蔑及其他给本中心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诽谤、诬蔑其他志愿者,破坏志愿者团队团结的。
(四)泄露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五)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六)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七)侵占、挪用等违法占有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和经费行为的。
(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九)不服从本中心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违反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
第十七条 因志愿者过错造成本中心或服务对象等第三方损害的,由志愿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